商会章程

 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:北京侨商会,英文名称Bei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,缩写BOCC。

第二条 本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,由海外华侨华人、港澳同胞、在京归侨侨眷(含港澳眷属等)在中国境内,特别是在北京投资、管理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

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,支持会员事业发展;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;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首都发展环境不断改善;促进社团创新发展,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合作交往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恪守公益宗旨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诚实守信,规范发展,提高社会公信力。
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。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五条 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,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: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层509室,官方网站为www.bjocc.cn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协调服务: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,反映会员的需求和建议,并提供法律服务;支持会员依法依规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,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(二)经验交流: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;加强会员之间多方位的交流与协作;开展同国内外工商界、团体的友好往来,促进经贸交流合作。

(三)咨询服务: 宣传、贯彻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介绍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。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,组织举办贸易洽谈和投资促进活动;为海外华侨华人、港澳工商界人士来京发展提供信息。

(四)联谊活动: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,丰富会员业余文化生活,弘扬商会文化。开展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,开展有利于实现本团体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。

(五)编辑专业刊物:根据调研、了解、走访的信息,编辑专刊、杂志、政策合集等专业刊物。引导会员增强诚信经营意识,承担社会责任。

 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,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:

(一)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、法规;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;

(二)自愿加入本团体,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,执行本团体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;

(三)热心支持、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工作和各项活动,愿意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提供本团体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;

(六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。

(七)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;

(八)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义务。

(九)会员代表一般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、股东或高管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经市、区各相关部门、侨商组织推荐或本团体会员的举荐;

(二)提交《北京侨商会会员申请(登记)表》;

(三)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、注册文件的复印件;

(四)经本团体秘书处(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)依照本团体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必要审查,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;

(五)按本团体章程缴纳会费后,在本团体官网公示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五)加入团体自愿、退出团体自由;

(六)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团体,经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。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理事会表决,本团体可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
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三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会员资格依程序终止后,不退还该会员此前已交各项费用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,并向会员公告。

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提出申诉,必要时由理事会、监事会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,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、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审议、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

(五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六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、变更和人选。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。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,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,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理事至少为7人,最多不超过100人,且不超过会员的1/3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;

(三)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秘书处的设立,办公住所的变更;

(八)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
(十一)研究制定中长远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,务求体现科学性和可行性,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如有紧急、重大事项,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,可召开特别理事会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如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,可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(六)人选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团体会长、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团体会长、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方可提名。本团体会长任满后可转任本团体名誉会长,常务副会长、监事长离任后可转任本团体顾问;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;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理事会提名,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也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人选担任法定代表人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五条  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表决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后的20日内,由本团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变更登记的即日起,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团体可以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代表本团体事民事活动;

(二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(三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四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五)处理本团体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

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常务副会长(副会长)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,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本团体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;

(三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制定、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;

(五)完成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交办的工作;

(六)列席会员大会、理事会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八条  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监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,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。其职权是:

(一)选举和罢免监事长;

(二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;

(三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;

(四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五)对理事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六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七)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、退出事项;

(八)处理会员的申诉,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被处分决定;

(九)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,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;

(十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二十九条  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本团体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监事会;

(二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监事会报告工作;

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或者监事会推选1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条 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、监事。

第三十一条  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二条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三条  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青年委员会和行业委员会。青年委员会和行业委员会受本团体理事会的领导,不具有法人资格;青年委员会和行业委员会应依照本团体章程自主开展活动,并接受本团体的领导和监督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团体经费的使用:

(一)本团体的会务活动;

(二)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;

(三)本团体的日常开支;

(四)捐赠社会公益事业;

(五)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,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的发展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,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比例内,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执行

第四十五条 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,本款所称“投入人”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、自然人和其他组织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修改

第四十六条  本团体章程需修改时,由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、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
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